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16
摘要:省局国际处按照国税发[2012]41号文中明确的内容执行,除承办总局部署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外,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港澳台涉税事务协调管理,组织实施或直接负责反避税和重大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

  (三)多措并举,切实优化“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

  1.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援助服务。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向“走出去”企业宣传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内容,帮助他们正确运用税收协定的条规维护自身的税收合法权益。发生跨国税收争议必要时通过相互协商解决争端。

  (2)对“走出去”企业进行宣传辅导。一是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拓宽税收宣传和涉税信息的发布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二是辅导,建立有效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反馈机制,对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及时地给予反馈。

  (3)建立涉外税收数据库,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化服务。建立全面的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涉税业务信息数据库和税收资料库,建立健全网络税收申报平台,构建面向“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信息电子网络服务体系。

  (4)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有关办税业务人员的涉税知识培训。积极与“走出去”企业联系安排企业出境办税人员的涉税业务知识的系统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以及对两国业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授和辅导工作,做好境外企业办税人员与国内地税管征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企业在境外能够保持适时的涉税业务知识的更新和补充。

  (5)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抵免等政策规定,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税收抵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又是税收协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按照有关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有关税款按规定予以税收抵免,对其在国内缴纳的税款,帮助做好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抵免,切实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落实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按对方国家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及时给予开具。

  2.完善“走出去”企业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税务档案资料。将进一步加强与外经贸、外管及其它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紧密跟踪“走出去”企业的动态和相关情况,对“走出去”企业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健全我省“走出去”企业基本档案。

  (2)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

  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征收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

  (3)强化税源监控,实施精细化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规模、行业经营特点和管理方式,确定“走出去”企业管理的重点、难点和侧重点,管理模式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4)规范和加强对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针对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要强化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对存在较高涉税风险的企业,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同时,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审查力度,重点审计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5)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情报交换意识,根据需要主动开展税收情报交换手段了解“走出去”企业情况,以防止税款流失。

  (四)以情报交换为契机,活跃思维,拓宽路径,使整体工作向纵深发展

  加强基层提高外来情报核查、专项情报请求、自动和自发情报工作的质量,集中力量核查重要案件,为反避税案件的突破、非居民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加强对情报的增值利用,探索利用情报交换信息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提供有效证据支持的路子,形成国际税收管理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横向联合的良好格局。把当前情报交换只为国际税收服务,发展为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国际信息共享,使国际税收管理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形成合力,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多项制度合力保障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高效、畅通、持久

  为切实贯彻总局“围绕一条主线,完善四项机制,强化三个保障,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工作思路,推进我省国际税收工作向纵深发展,信息保障、人才保障尤为重要。

  (一)信息化,提供技术保障

  1.推进省级国际税收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信息共享。基层税务机关了解较多的国际税收的税源信息,但对政策的理解、对相关业务的定性不够准确;省、市局缺少相关税源信息,但对政策的理解较深入。通过该平台,加强省市县三级的信息共享,避免交流的时差和信息的阻塞,最大程度提高效率。省局通过信息平台对跨国(境)税源进行监控并统筹全省国际税收管理,实现全省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以及对性质判定的一致性。在建设该平台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结合我省目前在用的各信息系统,包括CTAIS等总局下发的系统和“综合纳税服务平台”、“行业建模”等自行开发的系统,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有效整合数据,既避免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又避免系统资源和数据存储的过度冗余。另一方面,也要统筹与新旧系统的衔接问题,设计较好的系统架构。

  2.完善国际税收相关业务流程。将要以信息平台为依托,使得业务流程及审批过程将更加开放透明,税收服务更加灵活便捷,数据采集更加简洁方便,信息统计更加详实全面。引导、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实现和谐税收。

  3.提高国际税收工作效率。信息平台中将设置自动上报相关报表的功能,如自动生成自动情报信息、生成上报总局的非居民收入分析表等功能,减轻基层局的工作量,减少人为失误,提高工作效率。

  (二)育人才,提供智力保障

  1.充实配备必要数量的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精通国际税收业务的人才或经过境内外培训的专业人员,将配备到上级或同级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结合我省实际,省、设区市级及沿海的县区级和山区的部分县区级国税局将设置国际税收工作岗位,并配备相应的国际税收专职人员。下辖县(市、区)国税局具体配备单位由设区市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在跨境税源较为集中的市、县区国税局可采取适当倾斜的政策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

  2.稳定国际税收专职队伍。保证反避税专职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是高质量完成反避税案件的关键,因此,应保持反避税专职人员的基本稳定,充分发挥反避税专业人才作用,避免专业人才资源的浪费。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反避税队伍建设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的意见》(闽国税函[2010]43号)文件精神,反避税专职人员如确需调离工作岗位的,要事先征得省局人事处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的同意,并在确定补充人选后方可调离,以保证国际税收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各设区市局每年应有计划地从业务骨干或新招录的公务员中选拔1-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吸收到国际税收部门或作为后备人选进行培养。

  3.加强国际税收人才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培训方式,加大对反避税人才库人才的培训力度。也即将采取国内培训和到境外学习等方式,全面提高国际税收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尽快掌握国际税收的国际惯例和最新动向,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避税现状。同时,可采用抽调业务能手、聘请经济学家组成专家小组等方式,把熟悉国际税收协定、能解开复杂跨境企业结构和关联交易的精英集中到国际税收部门中来,注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案例分析、交流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锻炼和培养人才,促进国际税收人才队伍稳定和不断壮大。

  (三)促先进,提供动力保障

  建立奖励先进、鼓励争优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1.探索国际税收队伍人才晋升通道。对长期从事国际税收并且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在经过总局国际司相关处室认可的情况下破格提拔或享受一定级别待遇。

  2.对反避税立功授奖应进行常态化管理。反避税补税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或人员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记功,以建立奖励先进、鼓励争优的激励机制。

  四、树立大局观,从战略高度把握内外兼顾的总体思路,提高整体效应

  (一)内部衔接,彼此协调,各部门互通有无

  大力推动国税系统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特别强调与所得税、纳税评估、稽查等专项工作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内部力量,获取更多、更广、更优质的案源,将国际税收管理体系与大征管、专业化改革的其他部分紧密结合。

  (二)外部联系,深化沟通,畅通第三方信息取得渠道

  反避税、非居民管理等工作,都亟需税务机关与外部其他部门(如工商、地税、外经贸等)的信息交换,一条关键的信息很可能左右一个案件的进程。要高度关注并将持续着力于第三方信息取得渠道的建设,与有关单位加强互动、及时沟通、彼此相助,以弥补税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不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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