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16
摘要:省局国际处按照国税发[2012]41号文中明确的内容执行,除承办总局部署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外,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港澳台涉税事务协调管理,组织实施或直接负责反避税和重大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精神,我省的国际税收工作应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权益,服务海西建设”的主题,落实总局关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在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同时,兼顾对“引进来”、“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要强化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机制,解决国际税收工作“碎片化”的问题,使之形成体系。

  根据总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分工,权责明确,清晰界定省、地市及县区各级国际税收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

  (一)省级国际税收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

  省局国际处按照国税发[2012]41号文中明确的内容执行,除承办总局部署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外,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港澳台涉税事务协调管理,组织实施或直接负责反避税和重大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

  (二)地市级国际税收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

  全省八地市国税局都应设置国际税收管理科(处),除承办省局部署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外,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港澳台涉税事务协调管理,组织实施或直接负责反避税和重大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

  (三)县区级国际税收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

  县区级国税局结合征管改革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应在税政科或特定税收业务局、税源管理分局内设置国际税收管理岗,定岗定员,开放相应的CTAIS管理权限。县区级主要职责:负责国际税收基础性的工作,包括关联信息采集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发现和管理、关联申报的审核、同期资料的管理和检查、反避税案件的基础性调查及基础资料的准备;非居民税源信息采集、备案、登记、征前审核、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开具税务证明及后续管理等;建立“走出去”企业基本档案;情报交换的情报制作和核查。福州、漳州、泉州、莆田等地的县区级国税局同时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审批和备案及后续管理。在国际税收业务较多的县区局可由专门的反避税机构直接负责反避税和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

  二、专业管理,完善机制,全面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使之形成体系

  要加强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使之与国际接轨。传统项目,要稳中更优,总结优势、推广经验、提升质量;新兴领域,要紧跟时代,勇于探索、勤于钻研、敢于尝试。既要守住已有的成绩,又要争取更高的目标。通过国际税收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管理,促进税收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实现与大征管的有机融合。

  (一)坚持防查并举,创建防范、管理、服务、调查为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

  1.将反避税税源监控从“治病”向“防病”转化。

  (1)提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跨国税源避税的风险防范意识。重点加强对跨国交易、跨境投资、大额借款、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跨国承包工程、劳务输入输出等极易出现避税行为的事项的关注。上述交易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2)强化关联申报工作,不仅要做好对纳税人申报前的指导、督促,更要对本地区关联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剖析。省局已将关联申报工作作为目标考核指标予以细化。各地在每年上报省局的本地关联申报情况的内容中,应包括关联申报具体户数、名称、关联交易额、毛利润率、净利润率及加权毛利润率、净利润率,以及未申报的处罚等指标;省局将定期实施检查并形成制度。

  (3)加强对同期资料的管理和检查,辅导企业做好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对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合规情况进行排查,组织开展对同期资料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主动提高利润水平,并对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审核。

  2.实行信息管税,提升反避税精细化控管水平。

  (1)把对跨国(境)税源信息的掌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转化为核心征管能力。加快整合挖掘现有数据信息,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各类有价值的信息,尤其是在现场审计时收集申报数据中没有的相关数据,发现一条,积累一条。通过征管信息梳理、汇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监控、跟踪管理数据比对、售付汇凭证剖析以及外部第三方信息反馈等方式,从税源异动上发现问题、从税收管理上挖掘案源,为反避税信息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2)建立市一级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申报、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出口企业相关信息、立案审查、结案监控、后续跟踪、行业信息资料整理收集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机构与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部门的配合,实现内部涉税信息共享,逐步完善提高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推进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协作互助机制,以弥补税务系统反避税信息资源的不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建立省级反避税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内容包括反避税监控、调整、管理、服务等。监控数据库中的关联交易、企业利润率水平等信息,及时发现疑点及对避税疑点进行排查分析,通过调整模块省局统筹全省反避税立、结案及调整补税方案;通过管理模块着力完善内、外两方面的跟踪管理,即对已调整企业继续进行为期5年的跟踪管理,观察企业的利润率和纳税水平,警惕避税现象的反复和反弹及强化对企业调征税款的入库情况的跟踪,切实掌握入库的时间、金额等详细信息,并能及时督促税款的到位;探索进一步提升反避税服务水平的渠道,坚持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为前提,有重点地选择纳税诚信度高、资料提供及时的企业,开展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谈签,争取以较低成本应对转让定价问题,将预约定价打造成税企之间实现平等交流、互利共赢的有效平台。

  3.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完善反避税案件管理机制。

  (1)实行反避税案件立案会审制度。省局将定期举行立案论证会,对当年度各地需立案的反避税案件进行集体会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立案企业上报总局审定。

  (2)建立案件专审分析会制度。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省局将不定期召开反避税案件案情专审会,把握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分析案件调查的难点问题,开拓工作思路,研究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及途径,严把案件质量关。

  (3)建立定期召开结案论证、会审会制度。省局将定期对当年度需结案的反避税案件进行集体会审、论证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可结案企业上报总局,以保证每一个反避税案件都经得起复议、诉讼和相互磋商的检验。

  (4)探索建立反避税案件项目小组制度。我省成功案例表明,一个团结合作、协调有力的团队是做好反避税工作的组织保证。进一步合理配置各专业人才组成反避税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作到位、积极高效的管理机制。

  (二)多管齐下,有的放矢,持续强化非居民税源监管

  1.强化专业化培训,加大纳税服务和税收宣传力度。

  (1)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而且非居民税收管征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要不断加强专业培训,总结借鉴今年我省组织的资本运作与反避税高端交流会的经验,以案代训,培训掌握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技能的基层一线人员,有效防范非居民税源的流失,提升非居民跨境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

  (2)通过提高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力度、编发非居民企业纳税指南、丰富税务机关网站税法宣传栏目等方法,深入扎实地做好非居民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制观念和税法遵从度。

  2.加强分类管理和风险控管。

  (1)跨境股权转让管理风险。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金额大(我省有多家非居民企业涉及的股权的税款过亿元)、涉及的面广(我省各个地区都有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征管难高(存在没有代扣代缴人可能),所以将股权转让风险管理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具体措施包括:①加强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早获取企业的股权变更审批信息。②密切关注境外上市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管等变动情况。③对于低价平价的转让,分析企业净资产、资产收益率、历史交易价格,做出适当调整。④对滥用组织形式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上报总局界定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进行征税。

  (2)非居民企业交易性质判定风险。目前各地执行的难点是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的判定。一种情况是境内外双方有意规避特许权许可使用,以技术服务费对外付汇,规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情况是将技术许可与技术服务分别签订协议,规避将技术服务费合并到技术转让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对此,省局将布置各地跟踪境外劳务支付证明的开具,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谨慎判定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

  3. 做好税收协定执行。按照落实协定优惠和加强管理并重的原则,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我省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的有关优惠,另一方面要严格征免税的判定,防止协定滥用。同时,应不定期开展税收协定分析和抽查工作,对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占非居民税收比例奇高或奇低的地区,要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包括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情况,对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核情况,执行审批过程的步骤和时效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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