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07
摘要: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1-07

  
  现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7日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 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两级的审批权限。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纳税人减免退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工作。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做出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其中,对依法不予资格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文书,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

  第三章 退免税管理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享受退税政策的,原则上实行审批制,但减免税货物或劳务生产规模较大或减免税数额较大的,或者生产工艺、产品品种等变动频繁等情况的,由市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实行审批制或备案制。

  第九条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以税务机关完成备案或审批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以纳税人报送资料中有效期最先到期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纳税人提请资格认定所报送资料有效期满或者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十条 纳税人提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应按月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附件二,下称《审批单》),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一)纳税人所申请退税的税款所属期是否在资格认定有效期之内。

  (二)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调阅纳税人申请退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税款入库信息,并与纳税人提供的《审批单》进行核对,查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是否齐全等。

  (三)通过《审批单》填报数据计算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审核通过的,在《审批单》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资料流转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和退税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退税。

  第十一条 资源综合利用资格有效期满,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品种、规格等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重新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在资格认定未予批准(核准)前,应按照一般货物或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审核批准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在资格认定批准(核准)后次月申报期开始,按照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此前未享受退税造成的多缴增值税予以退还。经审核未予批准(核准)的,按照一般货物或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资格有效期满,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品种、规格等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重新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税的,在减免税资格批准(备案)前,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审核批准(备案)继续享受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免税的,在减免税资格批准(备案)后次月申报期开始,按照增值税减免税货物或劳务申报,此前因未享受减免税造成的多缴增值税款予以退还。经审核未予批准(备案)的,按照一般货物或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并根据合法、有效、真实的会计原始凭证记账。

  第十五条 纳税人既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又从事其他产品及劳务,而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减税产品或劳务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减税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享受增值税免税产品或劳务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免税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享受增值税退税产品或劳务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退税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十六条 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导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实的情况,税务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日常监控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的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清查、清理。重点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对主要原材料、利废原料按类分别核算,是否设置明细账,如实记录购入、耗用、结存情况。

  (二)原始凭证(主要包括购入发票、过磅单、进出库单、收付款原始票据等)是否齐全。

  (三)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比例计算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掺兑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四)是否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否按规定划分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报经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六)增值税优惠有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七)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的情况。

  (八)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一)至(三)项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从存在上述情形当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优惠;存在第(四)项情形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对减免退税额重新进行计算;存在(五)至(七)项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月起,取消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追缴税款;存在(八)、(九)项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月起,取消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追缴税款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预警评估系统相关指标或其他纳税评估方法和结合当地行业分布,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先退税后评估或日常评估工作,并适时开展分行业、分产品、分区域专项评估。通过纳税评估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市级国税机关的专项评估方案应上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退税的起止时间、项目、产品、金额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未列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经纳税人申请,应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反馈,并层报至省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资料,主要包含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名称、生产工艺流程及废弃物的使用情况等;

  (二)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类税收检查中查补的税款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优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3.rar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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