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股权出资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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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5
摘要:问题内容: A公司是一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日前受让C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持有的境内D公司的股权,目前所有过户手续尚未办妥,已经缴纳部分印花税。现在,A公司拟以其受让的D公司的股权,增加全资子公司B的投资。 问题: 1、该业务是投资行为,而非股权转让。
问题内容:
A公司是一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日前受让C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持有的境内D公司的股权,目前所有过户手续尚未办妥,已经缴纳部分印花税。现在,A公司拟以其受让的D公司的股权,增加全资子公司B的投资。
问题:
1、该业务是投资行为,而非股权转让。因此,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需由B公司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如果认为是股权投资,A公司能否参照财税[2010]7号文中“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不缴纳印花税。
3、如果前述两点意见均不认可,请给出具体答复及依据。谢谢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以所持股权增加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不视为股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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