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取得股金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发[2006]204号 2006-11-06 下关分局: 根据你局《关于企业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向职工发放股金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下发[2006]22号)及相关材料,对于你局所提出的职工个人通过职工持股会取得的股权投资资金信托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做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职工个人通过职工持股会取得的股权投资资金信托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税款应由实际支付人即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计算并代扣代缴。 希你局和扣缴单位进行沟通,及时做好税款的入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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