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山东省肥城市税务机关在对某工业企业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7年“营业费用”账簿1月现23#摘要栏注明为支付运费64076.95元,但在查看凭证时,却发现运费不是货物运输发票,而是销售项目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发票背后记载着支付某个体运输户的运费字样。又查看了相关的所有凭证,全年共计932050.46元。运费怎么会变成柴油?
财务人员对运费变成柴油解释为,确实购入的是柴油,账上写为运费是笔误,购入大量柴油是由于该单位生产的特殊性,车间温度较高,柴油是用来抽水降温用的,对发票背面记载的欠某个体户运费字样解释为,是由出纳人员给采购员报销时误写的,账上是笔误,发票背后写着的运费字样也是误写。为了核实购入柴油的真实性,税务人员实地勘察,通过查看发现,所有车间的生产设备全都是用的电,根本没有用柴油的地方。 原来该单位根本没有购入柴油,可是营业费用中90多万元柴油发票费用是怎么回事呢?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只得说出实事真相。原来,该单位事先与个体运输户协商好,由个体运输户到石油公司购入运输需要的柴油,石油公司开具客户名称为该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到该公司报销。这样,一方面运输个体户就不必到地税局去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免缴了合计6.6%的税款;另一方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比取得运输发票多抵扣10%.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筹划行为进行了如下处理,先由企业在国税局补缴增值税,对其合作的个体运输户处以补缴营业税等共61515.33元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该单位在营业费用列支的以柴油抵顶运费的932050.4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07576.65元,另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该单位将开有柴油的增值税发票抵顶运费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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