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熊 伟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税收领域的授权立法在我国十分流行,绝大部分税种都由国务院直接开征。虽然学界一直在质疑该现象的合法性,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引起公众的关注和重视...

四、关注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能力
中国立法机关将税收立法权如此广泛地授予政府,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立法机关缺乏足够的能力应对纷繁复杂的税法问题。到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虽然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课税法定,但是,鉴于自身立法能力不足,还是将课税从绝对禁止授权立法项目中排除,允许在尚未制定法律时授权国务院立法。从2000年到现在又已经过去13个年头,如果按照我们的设想,将财税基本制度列为严格法定对象,绝对禁止授权立法,立法机关准备好了吗?

税法直面经济实践,每一种交易形式都必须有相应的课税规则。由于市场经济尊重交易自由,当事人创造出的交易形式层出不穷,税法不得不频繁变动以为因应。出于便利方面的考虑,税法中常常引入相对统一的标准,牺牲对具体细节的真实性追求,也会让税法变得技术性和程式化。另外,税法中还融入了经济、文化、社会政策因素,不论是课税范围还是税率、税目,需要将税法之外的因素考虑在内,这更会增加税法的复杂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应对纳税人避税,税法不得不增加很多反避税措施,一般性规则也有可能嵌入反避税视角,赋予税务机关相对灵活的权限。上述因素的存在,让税法成为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都需要专门的人才和知识积累。但最高立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准备明显不足,无论是制度、人力还是知识储备,都可能难以胜任税收严格法定后的重担。如果立法机关不加强立法能力,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形式上坚持了税收法定,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实际上仍然广泛授权政府,使政府拥有过分的税收决策权。因此,我们一方面呼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尊重纳税人的同意权;另一方面必须关注立法机关的能力建设。

【作者简介】
熊伟,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出处】
《税务研究》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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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3-03-08/112574279.html,2013年4月5 日访问。

[2]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条款在我国宪法中一波三折。1954年《宪法》第一百零二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1975年及1978年《宪法》并无此项内容。

[3]2013年全国人大会上,赵冬苓等代表提出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议案,给最高立法机关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让其可以向公众表明立场,阐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13年3月9 日下午举行的记者会上,面对税收立法授权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就表示,《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的范围,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权力。美中不足的是,

《宪法》第五十六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条没有被引用。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13-03-09/232926482455.shtml,2013年4月6日访问。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人大发[1984]第15 号)。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50.htm,2013年4月6 日访问。

[5]《国务院关于发布产品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和调节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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