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12-20
第十条 修改为:“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一律凭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其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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