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6
摘要: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1、设计是在境外发生的,产生的图纸资料所有权归境外公司所有,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

  2、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非关联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常驻机构。

  3、该合同项下除境外设计外还有境内现场服务,价格是分开的。

  解答:

  根据描述,由于境外企业保留了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因此境外企业在税法构成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不是设计服务。

  一、全部支出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二、“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说明:请注意此处公式中用的是“税率”,也就是说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都是“税率”,没有“征收率”。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

  附加税费的扣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前,依然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扣缴

  1.境外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率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们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境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低于10%)。

  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制的《“走出去”税收指引(2019年修订版)》中查询。
 


  2014年3月的解答——

境外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邀请新加坡一家设计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建筑设计咨询,约定设计费为20万元,并承担对方两次到境内现场的差旅费(限额为每次10万元),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新加坡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计劳务,其中两次到现场(境内),新加坡公司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在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如下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我国与新加坡公司有税收协定,新加坡公司的人员到境内现场工作,如果在任何十二个月在连续或者累计未超过183天的,新加坡公司在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具体判定标准按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其取得的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新加坡公司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新加坡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指定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新加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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