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8
摘要: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20号            2014-03-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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