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0]18号 南京春之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MA1WX69288) 我局(所)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2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对你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验并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无法联系到其实际经营人。被查对象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其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信息不真实;该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合计金额3129343.68元,税额93880.32元,货物品名为“槽钢、木工板、防水材料”等、虚假银行账户、无法查到资金往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该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真实业务。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合计金额3129343.68元,税额93880.32元,货物品名为“槽钢、木工板、防水材料”等,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你单位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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