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有关发票的开具及汇率确认

来源: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4-07-15
摘要:问:生产企业出口发票要当月开具吗?发票上的装运日是填出口日期还是申报日期?预录入单上没有出口日期怎么办?月底出口的企业没能搞能预录入单能跨月开具吗?如果跨月了该用哪个月的汇率,销售月份如何确认?开CIF价还是FOB价? 答:生产企业出口发票可以当月...

问:生产企业出口发票要当月开具吗?发票上的装运日是填出口日期还是申报日期?预录入单上没有出口日期怎么办?月底出口的企业没能搞能预录入单能跨月开具吗?如果跨月了该用哪个月的汇率,销售月份如何确认?开CIF价还是FOB价?

答:生产企业出口发票可以当月开具也可也跨月开具,出口发票上的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日期。如果跨月开具了,出口的汇率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建议出口发票上注明FOB价,如果是以CIF价出口的,可以同时注明CIF价和FOB价。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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