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12-3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1月13日起停止执行。 为方便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用发票领用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制度。 二、对已具备专用发票领用资格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专用发票领用事项时,无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依据纳税人的申请,直接确定月核定限量,办结专用发票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一)初次申请领用专用发票,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元、一万元以及月核定量在25份以下(含25份)的十万元; (二)申请调整专用发票使用量,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元、一万元以及月核定量在25份以下(含25份)的十万元。 三、对已具备专用发票领用资格的纳税人办理初次申请领用专用发票或申请调整专用发票使用量事项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受理资料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规定和具体情况确认纳税人月核定量。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近三年内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欠税(含呆账欠税、滞纳金、罚款等); (四)税源管理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模块发布提示信息,且内容涉及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增(减)调整或发票使用面额的调整需要移送税源管理处理的(“内部协查”的发布需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正在接受税务稽查; (六)存在有其它文件明确规定应限量供应发票的行为。 四、纳税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安全,配备报警防盗保险柜存放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控IC卡、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下同)和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并设专人保管。 五、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公告〔2011〕4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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