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07
摘要: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指全市各级各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9号        2015-02-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指全市各级各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要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别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无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汇总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报财政部审核后请示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统一权限,规范管理。今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如确需制订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制订权限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切实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三)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长效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订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三、具体安排

  (一)分类填报情况表。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分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各区、县(市)清理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市级部门清理情况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组织验收。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区、县(市)政府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于2月28日前完成。

  (三)报送清理情况报告。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当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按照浙政办发[2015]5号文件的要求分六方面进行总结并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含清理情况表),于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总结并形成全市清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建立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推进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鉴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准确把握有关文件政策内涵和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

  1. 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 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 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 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 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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