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13]6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9
摘要:贵府《关于请求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萍府文[2013]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调整如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3]61号      2013-7-19

萍乡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请求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萍府文[2013]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调整如下:

  一级土地,芦溪县城、江西芦溪工业园区。县城城区范围具体为:北界线界点由东至西为连陂上、袁河北岸、新铁路、花园里;西界线界点由北至南为花园里、罗家、老虎前、牛岗坪、路行、大园里、钩形里、茅庵里、大水埠、山口岩;南界线界点由西至东为山口岩、竹山下、淡塘、山下、安全院、马颈里、潭口水库、老屋里、朱家冲、年塘、塘子冲;东界线界点由南至北为塘子冲、新力埠、连陂上。以上范围内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年。

  二级土地:上埠镇、宣风镇、南坑镇、银河镇等4个镇政府所在地。以上范围内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特此复函。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