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4]80号 2014-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精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了简化修改,同时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现就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更新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二、建立基础信息库取消年度预申报。 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环境监察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用以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为减轻环境监察机构和排污单位信息填报的工作量,原排污费征收管理数据库中已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其相关数据可整体迁移至新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环境监察机构只需审核确认,无需排污单位再次填报。 三、分类申报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排污申报: (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见附件1)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见附件2)。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以外的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申报表(试行)》(见附件3)。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和表2外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三)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见附件4)。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所有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四)钢铁企业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见附件5)。 (五)建筑施工单位按对应工期填报《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见附件6)。 (六)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类养殖场按照征收时段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见附件7)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见附件8);按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七)对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满足不了排污费征收需求的其他行业,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独的补充申报表。 四、工作要求 (一)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二)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地市级以上环保门户网站上应当设立网上申报专栏,排污单位通过该专栏进行排污申报,数据同步至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由主管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和小型第三产业等较难实现网上申报的排污单位,可以填报纸质表格,并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协助进行网上申报。排污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打印申报表留存。有关网上申报的具体要求,我部将另行发文说明。 (三)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单位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决定的环境监察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四)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排污单位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情况依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排污单位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决定书实时送达、网上缴费等便捷的排污费缴费方式。排污单位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税屋附件:1-10.zi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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