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人气: 时间:2015-09-06
摘要:  阅读提示 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作为虚开发票的介绍人,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予以了界定,即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阅读提示

    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作为虚开发票的介绍人,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予以了界定,即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举报线索,中山市国税稽查局对龙门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开展税务检查。

  龙门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于2005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对龙门公司采取突击调帐检查,检查发现龙门公司与中山市某顿鞋业有限公司(下称“鞋业公司”)的交易疑点重重,有通过私人账号回流资金的现象,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因此中山市国税稽查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开展侦查。

  经查,龙门公司总经理陈某杰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掩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不平衡的问题,与龙门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碧密谋后,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介绍,由龙门公司向鞋业公司虚开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45万元,税额8.58万元,价税合计59.03万元,从中收取4%的好处费,共非法牟利2.36万元。

  2013年11月15日,李某碧、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月3日,陈某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4年10月1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龙门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二、陈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李某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四、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龙门纺织(中山)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杰及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碧同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作为虚开发票的介绍人,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只要虚开此类发票的行为达到这一标准的就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关于虚开发票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犯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同时规定,对于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即对单位犯该罪实行双罚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同时还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予以了界定,即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由于龙门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司法机关对该公司判处罚金。由于对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双罚制,司法机关同时对该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陈某杰)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碧)判处有期徒刑。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由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也因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关于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发票的制度规定十分严格。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也十分严厉。虽然废除了死刑的适用,但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对于这样的“高压线”绝对不能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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