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3]77号 2003-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内地税字[2007]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8日起,本法规第八条第一款的第二项废止。 4.依据内地税字[2004]2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八条 “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一年以上,由盟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废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地方五税)的减免审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审批减免地方五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五税减免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地方五税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旗县级)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减免税的原因,按申请减免的税种分别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书面材料: 1、税务登记证; 2、企业减免税申请; 3、《xx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证明; 5、因纳税困难需报批的减免税,还需报送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审计报告、财务损益表及附表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要认真审查核实、规范行文、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1、审查和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认真进行案头审查和实地调查,审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要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2、规范行文 减免税文件,要按“一税一文”或“一户一文”的原则拟定,“一税一文”适用于纳税人减免税税种单一和相同,将几个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按年度分企业分税额说明。“一户一文”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减免较多的税种,将每户企业每年减免税税种的情况及税额说明。 上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报告,还需填写《减免税审批汇总表》(见附表)。 3、按管理权限审批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或者逐级上报审批。 4、各级税务机关在上报减免税请示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材料(除本级请示报告外其他为复印件): (1)各级税务机关的书面请示; (2)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证件及材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地方五税减免税申请和上报审批时,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一般也不予减免税,如果确实因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纳税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审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审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不得越权审批和扩大减免税范围。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30日内审核答复或上报审批。盟市税务机关要在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请示后60日内审核批复或上报审批。自治区地税机关在审核后30日内给予批复或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七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凡不符合以上程序及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凡不符合以上程序及要求的,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部分废止]地方五税减免审批权限。 一、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1、经相部门鉴定,对毁坏不堪的居住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申请免征房产税的; 2、在施工期间,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申请免征房产税的; 3、对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员与生产人员比例超过35%(含35%),申请免征房产税的。 (二)[条款废止]盟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1、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一年以上,申请免征房产税的; 2、企业终止和停产企业停用的自有自用房产,需减免房产税的;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纳税人申请免征房产税的。 (三)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需减免房产税的。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和其他原因需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 纳税人需减免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三、车船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的。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需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的。 四、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审批权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统计、汇总地方税减免税情况,对审批的地方五税减免情况,按照附表的内容要求,进行登记和统计汇总,并将统计表和附带说明于每年的三月底前上报区局备案。 第十条 区局要对各盟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的抽查、检查。对擅自超越权限办理减免地方税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系统内通报。对故意刁难纳税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盟市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精简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制定具体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不得再层层下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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