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环境保护税法》对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有哪些规定?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后主要有三种去向:一是进行综合利用,属于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范围;二是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贮存,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三是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标准处置的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是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者其他再利用,使废物变为产品或者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既减少了固体废物的危害,又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主要是要体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求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贮存、处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其中的贮存、处置方式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规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