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4-2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按季申报备案表》(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每年1、4、7、10月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所属上季度应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表不需改动。申报表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填列季度内经营月份的起止日期;“本期数”栏,填列季度内经营月份的合并数据;“期初余额”栏仍按现行取数方法,结转上期申报表的期末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的财务报表,实行按月填写,按季报送。 三、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凡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仍需按系统现有功能实行按月报税。 四、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月份起,变更为按月申报。 五、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应对该季度内经营月份的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六、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若发生两个季度未申报行为,且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正常户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 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