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不需另行加盖发票专用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7-06-29
摘要:编者按: 还有3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就要实施了,有老师留言反复咨询:纳税人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是否需要另行加盖发票专用章。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

      编者按:还有3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就要实施了,有老师留言反复咨询:纳税人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是否需要另行加盖发票专用章。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经批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请问自2017年7月1日起,吉祥公司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实务分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在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自2017年7月1日起,吉祥公司经批准可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是否应另行加盖发票专用章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根据以上规定,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已经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无需在另行加盖发票专用章。

 

       思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吗?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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