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第1040号建议的答复 刘琳代表: 您提出的沈大自主创业新区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国税局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省国税局无权自行出台税收政策,国税相关税收政策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下发,各省国税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税务总局会考虑各省局的政策反馈意见,研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局将继续做好政策执行反馈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 (二)认真落实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认真落实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税收政策,包括扩大税前加计扣除范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积极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全面梳理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沈大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指示精神,梳理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有关工作,分析本地区税收政策对宏观、微观经济的影响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以税咨政,服务决策。 (四)开展“送政策进企业”、“营改增大辅导”等工作。全省各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税收与经济>政策法规活页(2017年)》、《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辅导手册(2017年)》、《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手册(2017年)》等资料,并将其发放至纳税人手中,辅导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企业应享未享有关政策的实际困难,收集企业的涉税意见、建议并尽快解决、反馈。 (五)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按照省国税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和《关于成立税收风险监控分析中心的通知》要求,落实风险管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挥“风控中心”团队作用,采取“集中+分散”的方式,组织成员单位梳理、筛选相关税收风险识别指标和分析模型,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定期下发具体风险应对任务,严格按规定做好应对任务接收、派发、上报等环节的扎口管理。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请接受我们诚挚的敬意!并希望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大力帮助,以进一步提升和推动国税局的各项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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