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可选择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二、可一次采集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定额核定、涉税申请、重大事项报告等7类19项涉税业务(详见附件)。 三、纳税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涉税资料,未按照规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及后续管理工作,由资料受理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我区专项改革试点任务和国税、地税合作规范,最大限度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2016年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随着国税、地税信息共享程度的提升和税收征管系统功能的增加,此次发文,对原公告中实施一次采集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展。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在原公告基础上增加了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申请,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一次采集的范围扩大至7类19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包括单位、个体、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包括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财务报表报送。 (五)定额核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申请。 (六)涉税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七)重大事项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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