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2.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九)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34.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6.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7.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鼓励和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发展 40.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1.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1)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2)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宣传文化事业范围包括: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2.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3.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1)从2001年7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属于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2)从2004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44.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一)支持民用航空业发展和港口建设 47.对包机公司开展的包机业务(指包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