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九)鼓励综合利用资源 (十)鼓励安全生产 (十一)鼓励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税优惠 (十四)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一)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三)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去法定可减除费用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6.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所得以及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区别情况给予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四)鼓励和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 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从事养育、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 (六)鼓励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产业发展 14.从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的三年内,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安装费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在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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