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党员、工会和团队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基本要求,对目前实务处理中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企业党员、工会等活动经费合理处理税前扣除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党组织;工会组织;团队建设;活动经费;税前扣除 企业对党员、工会和团队建设开展活动的费用目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务处理中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涉税问题较多。为此,笔者进行了政策梳理,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一、党员活动经费的所得税处理 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建设一般比较健全,有比较规范的党员活动经费管理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明确要求将其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发生的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在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限额;二是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三是对于超过活动经费审批限额,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补缴后冲减相应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工会活动经费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工会法及工会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对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组织后纳入正常管理。 因此,建立工会组织(含工会筹建期间)的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指向工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同时需要满足规定比例之内和取得规定凭证的条件,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基层工会要求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规定执行,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和审查。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按照不少于60%分成给企业基层工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对于既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又没有处于工会筹建期间的企业,不能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对于工会经费不足,企业给予额外补助的部分,笔者认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团队建设活动经费的所得税处理 团队建设活动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开展团队建设的企业一般设有团队建设制度,明确活动组织形式、审核审批权限、活动经费(以下简称“团建费”)人均允许使用额度、报销形式和凭证要求等,便于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一些企业以部门(班组)为活动团队,在人均规定额度内允许开展聚餐、娱乐等活动,也会邀请企业之外的人士参加。许多团建费报销时只审核人均金额是否超标,是否取得票面合规的发票,对实际用途管理并不严格,往往视同管理费用支出。因此,团建费中旅游费、乘车费、餐饮费、娱乐费等名目繁多。 目前,对团建费的核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居于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并没有对团建费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认为法无禁止即可税前扣除,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专门设置团建费进行明细核算,将所有团建费归集在一起,便于内部费用控制管理。另一种是基于团建费税前扣除不明确的认识,根据活动情况和报销凭证特点,分别归集到相应科目核算,不直接体现团建费。比如,团队开展到科技展览会参观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团队组织健康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等等。企业团建活动所报销的有效凭证,应当体现团队活动特点,反映费用实质。笔者认为,对团建费不进行专门核算更妥当,可以根据团队活动本身的属性进行归类,在相应费用科目中核算,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或纳税调整,比较清晰可信。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并在管理费中专门核算的团建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由于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团建费只要符合合理、真实、取得合法凭证三个要件,就可以税前扣除。一种观点认为,团建费属于工会活动性质的费用,应由工会经费支出,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对于税前扣除未明确的事项,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和第十条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的基本标准来判断,不应仅仅从费用归类名称上进行简单划分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应对团建活动内容、额度标准、使用范围和报销凭证等有恰如其分的规定制度,以证明其合理性及企业角度的必要性,在相关要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规税前扣除。对企业愿意给予报销,但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则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对团建费与工会活动费用的关系必须要厘清,这是由两个不同的主体组织活动和承担费用的,不能混为一谈。企业组织开展的,由企业承担费用;工会组织开展的,则由工会经费支出。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规定人均费用额度,由团队自行组织活动,一些团建活动最后往往以餐饮费、旅游费等形式出现,成为围绕是否属于福利费的争论焦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其中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并不是采用完全列举法。对于团建费中具备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因此,企业在制定团建活动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费用划分因素,便于财务核算。对团建费税前扣除处理中需要把握界限:个人以团队建设名义进行报销的,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得税前扣除;外邀人士参加团建活动,作为企业或者团队在企业自身制度规则内愿意承担费用的,可以予以报销,但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分析,企业在活动经费的税收处理中必须注意二点:一是税收的事先安排,不能仅仅考虑自身对税收政策条文的理解,更需要通过实际执行后相关财务税务指标综合平衡的检验。如果执行结果存在巨大税收风险的,应当修正或者废弃。二是税收安排中,实质固然很重要,但在特定情形下,实质的判断需要有形式的配合,企业有必要制作必要的形式要件作为备查资料,减少税企争议。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善县国家税务局杭州恩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达青 本文刊登于《财务与会计》2018年第13期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