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许多相同之处,拟设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信息、出资形式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都需要注明的事项。但是,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1)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主要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而公司章程主要是约束公司成立之后各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从约束的对象看,两者也存在不同。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各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3)从必备性角度看,设立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登记必备文件,由创业者自己选择是否签署,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股东必须签署。
(4)从内容看,设立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虽然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章程的很多内容也可以自由约定,但其可自由约定的范围仍比设立协议小得多。
实务中,虽然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都是以公司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两者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仍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此时以哪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为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而不能一味地认为公司章程效力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实践中很多创业者因出于对合作者的信任而没有签署设立协议,一旦公司设立活动出现问题,则权利义务便无法明确。而一份完备的设立协议,可以有效降低在设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如设立过程中股东保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设立不成功所导致的责任承担不清楚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是两名以上的创业者共同创业,则有必要签订条款完备的设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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