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应纳税所得”,而不是“经营利润”!

来源:钦光税道 作者:张钦光 人气: 时间:2019-12-23
摘要:019年1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在该文件中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

  019年1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在该文件中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之一的“应纳税所得额”,有纳税人没有正确的理解,需要进一步强调。

  错误理解一:“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经营利润”,如图:

  这是我随手在百度上搜到的信息,某律所的律师在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等同于“利润”。

  实则,“经营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该律师的解答是不正确的。

  “经营利润”主要是指企业通过经营活动形成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经营利润”在所得税范畴应该称为“实际利润额”,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企业在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不应只盯着经营利润。

  案例:某企业的年度资产总额、职工人数两个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而经营利润为301万,如何才能让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有朋友说:企业在12月份为职工多发放1万元奖金,使企业利润降低到300万元,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显然这个方案有问题,因为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时,会有很多的调整项,企业经营利润300万元,应纳税所得极大概率超过300万元。

  错误理解二: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认定数据为对”本年度经营利润“进行调整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

  纳税人在判定自身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判定,不能只盯着本年度数据,还应考虑是否还有“可弥补的亏损”。如果存在“可弥补的亏损”,企业应该以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作为判断依据。如图:

  因此,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纳税人有”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即使本年度经营利润超过300万,进行纳税调整且弥补完以前年度的可弥补亏损后,也未必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指标的标准,才能对相关的数据有正确的判断,不做盲目的无谓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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