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为统一标准,现通知如下: 1.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忪费。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 3.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结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时加以考虑。 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层报省高院立案庭、民五庭。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