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0]6号 2020-10-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要求,我市将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为减轻我市纳税人在交通限行期间车船税负担,体现惠民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次修订了哪些内容? 本次重新修订了相关减征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减征政策适用哪些纳税人?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减征政策适用于本市乘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 四、减征税款的数额是多少?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五、本次车船税减征政策的实施期限?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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