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将第二条第二款“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废止。
一、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2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开发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适用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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