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26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开发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将第二条第二款“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更好地指导企业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2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开发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适用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