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0]86号 2000-07-20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你们《关于农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编办文[2000]11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精神,市政府已决定将原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税收)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市地税局。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按照本市现行地税管理体制,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管职能划转后实行市、区县垂直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涉及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管职能的机构和编制由市地税局统一管理;有关机构和编制的调整工作由市编办负责;财政部门原承担农业税等四项税收的专职征收人员的接收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协商办理。 三、原承担农业税等四项税收代征工作的国土房管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在职能划转后,由市地税局委托继续承担,并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市地税局可按照规定的提取比例,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的实际征收税款中提取业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税务部门和代征单位的征管工作经费开支。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经费和装备开支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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