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发[2021]50号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4
摘要: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须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1]50号     2021-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2021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各地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规范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须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扎实推进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结合本省情况,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1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四、按时完成消化任务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快原自行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消化任务。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舆情。

  五、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程序,细化标准,科学测算,把符合临床必须、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等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2021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11月24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对《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进行了解读。

  一、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总体思路和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本次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继续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本次调整如何体现“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一是在调整中,始终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负担能力等因素,坚决杜绝“天价药”进目录,确保谈判形成的支付标准符合“保基本”定位。二是紧盯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着力弥补基本用药保障短板,多“雪中送炭”,少“锦上添花”。三是通过引导同治疗领域用药适度竞争和目录内药品再降价,腾出基金空间,推动实现基本用药保障升级换代。

  三、本次调整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的设置有何考虑?

  设定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的主要考虑:一是更好满足临床需求,例如新冠肺炎治疗用药、适应症发生改变的药品等。二是更好与新药审批工作衔接,实现药品审批与医保评审“无缝衔接”,体现鼓励创新的导向,例如近年新上市的药品。三是与相关药品管理政策的衔接,考虑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广泛配备使用,为保证临床用药延续性和可及性,国家基本药物全部被纳入调整范围。

  四、本次调整的谈判成功率和降价幅度如何?谈判成功的药品治疗领域分布?

  本次调整,共计对117个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94个,总体成功率80.34%。其中,目录外85个独家药品谈成67个,成功率78.82%,平均降价61.71%。

  74个目录外新增药品涉及21个临床组别,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精神病等慢性病用药20种,肿瘤用药18种,丙肝、艾滋病等抗感染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7种,新冠肺炎治疗用药2种,其他领域用药12种,患者受益面广泛。

  五、目录内有11种药品调出,是否会对相关疾病治疗用药有影响?

  经专家评审,共计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均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近几年在国家招采平台采购量较小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认真、严格论证,按程序确定。专家们在评审过程中,将可替代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被调出的药品在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

  六、本次调整对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的影响是怎样的?

  通过调出药品或目录内药品再降价,能够为基金腾出一定空间。在今年的调整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握药品的经济性,经初步测算,新增的74种药品预计2022年增加的基金支出,与目录内药品降价等腾出的基金空间基本相当。因此,从总体上看,近期不会明显增加基金支出。从患者负担情况看,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本次谈判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七、本次调整工作有哪些创新点?

  为进一步提升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我们保持对相关技术细节和工作流程的持续改善。一是提升科学性,在广泛征求专家、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与评分规则,促进评审工作“由主观走向客观”。二是提高透明度,首次向社会公开申报药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动,验证企业提交信息真实性,扩大专家评审信息来源,提升评审客观化。三是加强规范性,完善药物经济学和医保基金测算规则,为药经和基金测算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试行多位药经专家根据测算指南对同一药品开展“背靠背”测算,提升药经测算结果精准度和公平性。四是突出信息化应用,首次开发应用于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打分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效率。

  八、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通知》要求,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各地医保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开展信息系统调整、政策衔接、人员培训等工作,争取谈判药品尽早落地。

  九、国家医保局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新版目录落地?

  为推动新版目录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一是落实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等措施,确保谈判药品如期按照协议调整支付标准。二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联动,根据临床治疗需求,及时将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纳入本机构配备名单,提升用药保障水平。三是指导各地落实“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零售药店等渠道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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