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综[2009]7号 2009-02-0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部在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由你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取考务费,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评卷等支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以及上缴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考务费等支出。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部对物业管理师资格进行注册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向申请注册的人员收取注册费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因此,不宜收取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费。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0号)和《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等新增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取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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