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的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自2004年8月以来,湖北省鄂州、咸宁、黄冈、荆门等地先后发现并查处了17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废旧物资购销凭证等 四小票 难管理、未纳入...

    5、团伙作案,据对涉案企业的相关调查情况证实,目前在湖北省内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经办人,开票人与外地用废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员实际上是一伙人,他们以同乡、亲戚等关系为纽带,通过请客送礼,入股分红等手段结识当地人员,拉拢有职权的公务人员,办理相关合法的登记手续骗取资信,结伙进行虚开作案,甚至有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就是用废企业出资设立的,人员也是用废企业派出的,形成了事实上的自己开发票自己抵扣。

    6、外省籍人涉案。通过调查了解到,自2003年江苏“铁本”案件发生以后,江苏省国税、公安部门加大了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发票管理力度,此类犯罪便从江苏等用废企业较多的地区转入湖北省以及其他内陆省份,目前湖北省内的不法分子大多数来自江苏的宜兴,溧阳等地。

    二、发案原因

    (一)利益驱使

    据17起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交代,牟取非法暴力是不法分子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进行作案的主要动机和最终目的。如鄂州市团伙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涉案企业万盛公司,在成立近5个月的短短时间内,采取虚构业务、进行虚假的资金流转等欺骗性手段,自行开具发票面额达到2亿多元,并按票面金额收取5%——8%作为虚开发票的好处费。可见,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能在短时间内为不法分子带来暴力,因而其敢于铤而走险,大肆虚开作案,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危害。

    (二)管理疏漏

    从中介机构对注册资本的验资开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登记、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免税资格的认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纳税申报等诸多环节,都存在着管理疏漏的问题。

    (三)监控乏力

    1、税源监控难度较大。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核算不健全、发票使用不规范、货物购销手续不完备,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因而对其货物购销、发票使用,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等情况的监管难度较大,导致该行业的税源管理失控。

    2、发票监管无法奏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因其自行填开购销发票,不是“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对象,同时因其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其应纳税款无直接关系,而目前又是按发票面额的10%计算抵扣税款。这样,不仅难以辨别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的真伪,而且容易产生重复地扣或虚假抵扣等问题,使发票监控实效。

    3、稽查处理难以到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因其货源涉及千家万户且地址不详难以查证,资金流因多数采取现金交易,使实际收付额难以核实;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显示出其业务的“真实性”,虽然通过银行结算方式,但最后还是通过现金或信用卡等形式“回流”,并且运费往往是个体运输现金结算,形成资金结算与发票开具相吻合的假象,从而使稽查取证困难重重,难以准确定性。

    (四)政策缺陷

    1、市场准入门槛低。过去该行业属于特种行业,必须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且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办理营业执照,但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其前置条件被取消,经营者只要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就要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由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加之后续管理又不到位,客观上为经营者自行享受免税优惠开了方便之门。

    2、增值税链条不完整。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享受免税优惠,而其开具的销售发票却可以作为下一个环节即用废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这显然违背了购进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立法精神,使征、扣税缺乏相互衔接机制,造成了增值税链条中断。

    3、行业间税负欠公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收废企业可以享受免税照顾,而用废企业只能按收废企业开具发票金额的10%抵扣率低扣税款,从而造成用废企业高征低扣,税负偏高。另外,即使从事同样的收废经营业务,但因为不具备经营“单位”的身份,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4、政策性规定瑕疵。第一,对废旧物资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滞后。由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都是事先取得免税资格的,对于税务机关认定其是否真正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法[2004]60号)的规定却是事后行为,因而容易导致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第二,对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定性的规定偏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文)规定,对于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在确有同等金额货物及货款的前提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分别开具收购和销售发票,并作购销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定性为虚开。这一规定使税收监控难度加大,导致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利用这一规定虚开购销凭证,而使货物的真实性难以查实。第三,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定。现行《废旧物资稽核办法》规定的稽核比对,仅能够监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真伪和票面信息是否真实,并不能监控企业是否虚开发票或虚抵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第四,对有关废旧物资的简单加工政策规定不明。如,对废塑料进行清洗后粉碎加工成塑料颗粒状原材料,废有色金属经过提炼加工压延成原材料、将边角余料等加工成各种小型产品等是否可做简单加工不甚明确。第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对象不明。如,个体工商户、非免税经营单位可否使用未予明确;免税经营单位之间销售废旧物资,使用何种销售发票也不够明确。

    三、整治对策

    一是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积极探索依法治税予以的行政相结合的实践途径,用税收法制规范制约人,使纳税人认识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完善相关政策规定。(1)建议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一律按4%或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对用废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按4%或6%抵扣进项税额。(2)建议采取“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对于废旧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违反税收法规虚开购销发票的行为,一律取消其享受税款返还资格。(3)应限定废旧物资经营范围,对废铁、废铜、废铝及其他稀有金属等资源类紧缺物资,不作为应享受减免税的废旧物资范畴。(4)建立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提高进入该行业的门槛,如禁止“一厂一公司”形式的存在。(5)建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其购销业务活动,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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