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的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自2004年8月以来,湖北省鄂州、咸宁、黄冈、荆门等地先后发现并查处了17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废旧物资购销凭证等 四小票 难管理、未纳入...

    自2004年8月以来,湖北省鄂州、咸宁、黄冈、荆门等地先后发现并查处了17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废旧物资购销凭证等“四小票”难管理、未纳入“金税工程”稽核对象的现状,大肆进行涉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一、案情分析

    (一)案情简况

    2004年以来,湖北省境内鄂州、咸宁、黄冈、黄石、荆门等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外地人员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件;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本地人效仿此手法进行类似涉税犯罪的案件。据初步统计,目前湖北省已发现此类系列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共17起,虚开金额12.9亿元,涉及税款1.29亿元。

    (二)作案手段

    1、伪造证件,办假手续,骗取资格。犯罪分子大多数使用虚假的身份资料或冒用当地人的身份证,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再以虚假的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尔后用骗取的法人营业执照向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同时领取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进行虚开作案。如,鄂州市查处的9户团伙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偷税案件中,有3户企业是借用鄂州本地人身份证登记为法人代表的,其他6户企业的法人代表经公安机关网上协查,有的与身份证相貌不符,有的存在着明显的虚假嫌疑。

    2、虚构业务,随意开票,虚开多抵。涉案企业多是采取虚拟购销业务,在短期内大肆虚开废旧物资发票,非法获利,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1)虚构业务。经税务稽查部门实地调查证实,涉案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大多数在注册地没有废旧物资仓储地,也没有在注册地真正开展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即使个别企业有点零星业务,也是为了掩人耳目。例如,鄂州市团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件中,有的涉案企业如兴盛公司其仓储地门牌号码根本不存在,还有的涉案企业如利通公司的仓储地就是租来的居民住房,根本未存放过任何货物,其大部分交易是虚假的、变造的。

    (2)随意开票。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由于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其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因而购货方需要怎么开销货方就怎么开,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相当一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存在着随意填写项目、汇总填开、虚开代开的现象;有的则完全按照收入配比的原则来凭空开具发票。如咸宁永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开展任何收购和销售业务,而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竟开出发票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30余万元。

    (3)虚开多抵。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为了能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便根据购货方的意图虚开销售发票,以达到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抬高购进价格、扩大进项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同时,一些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确需利用废旧物资,而按政策规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于是便将自购废旧物资转为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代开或虚开收购凭证,然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给生产企业,据以“合法”抵扣进项税额。

    3、相互关联,流窜作案。从湖北省已发生的17起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案件来看,涉案企业多数相互关联,如有的一个法人代表开办一家用废企业,同时又开办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许多涉案企业负责人之间还互为法人与股东的关系。这些不法的涉案企业通过关联关系,精心筹划已达到骗抵税款的目的,如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或者将外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拟购进再销售给使用单位,使之得以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一旦这种行为被税务机关识破,不法分子便采取“游击战”的手段,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断变换身份,四处流窜,待机在作案。

    (三)案件特点

    1、作案时间短。由于近年来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的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因做贼心虚往往在一个地方作案时间较短。从湖北省查处的17起虚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来看,涉案企业作案时间为1个月至3个月的约占36%,3个月至6个月的约占25%,6个月至1年的约占24%,作案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约占15%。与此同时,通过集中开展对废旧物资经销及用废企业的专项检查还发现,大多数案件的涉案企业在查处过程中都会出现借故停歇业、注销或走逃的情形,据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湖北省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及用废企业走逃户比例约在32%以上。

    2、涉案范围广。已在查处的17起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案件的涉案企业其收购地分布较广,涉及江苏、山东、四川、广东、安徽等省市;同时,从涉案企业的注册经营范围和开票范围来看,涉及废铁屑、废钢、废铝、废渣、废油等十余种废弃物,只要售票企业需要,几乎无所不开,且不顾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明显存在着混淆征免物资和随意滥开的现象。

    3、异地购销多。据对涉案企业实施的检查情况反映,所谓的废旧物资收购地和销售地绝大部分在江苏、浙江、山西等地,不法分子到湖北省来注册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实施虚开、骗抵税款,表现出明显的购销“两头在外”作案特点。如,鄂州市团伙利用虚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偷税案,9户涉案企业购销地均在江苏各地,而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却在本地填开。

    4、手段隐蔽化。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通过设立表面合法的公司,聘请财务人员或聘用当地人做挂名的法人代表出头露面办理有关涉税事宜,而实际上是由不法分子操纵,有的法人代表还不知道企业到底做了什么业务。二是企业注册地址不引人注意。在湖北省检查发现的17起涉案企业中,有11户涉案企业注册地址是在城乡接合部,有的是租用民房,有的甚至虚构经营场所。三是作案假象十分逼真。调查发现,涉案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资金主要是通过个人银行卡相互转账,在很短的时间(一般在24小时内)就完成了用废企业——收废公司——供废人之间的周转,其资金频繁往来是为了获取有关手续和发票的一种“空转”,形成资金流假象。同时,用废企业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凭证齐全,一一对应,也形成有物流的假象。且开票方,受票方的往来账目,相关凭证对应清楚,很难发现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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