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2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396号         2019-05-21

市民政局:

  李圣泼、李毅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鼓励港澳企业家参与大湾区慈善公益的建议》(第20190225号)收悉。其中“加大对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和企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制度这类政策的完善、制定和落实,对于鼓励港澳企业家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有很好的鞭策促进作用”内容与我局相关,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委员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合理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目前,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9年符合条件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税法已对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有一定考量。

  我局作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积极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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