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05]147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12
摘要:对购买新车的,减除最高额不得超过所得的30%,对购买旧车的,减除额要根据所购汽车已使用的年限适当降低减除比率,每一年降低减除比率不能低于3%。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147号         2005-7-12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对购买新车的,减除最高额不得超过所得的30%,对购买旧车的,减除额要根据所购汽车已使用的年限适当降低减除比率,每一年降低减除比率不能低于3%。

沈阳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