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若干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0]358号 2000-08-25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 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9月30日止: (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 (二) 业户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饮食、摄影冲印和洗染业务 发票。 二、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19 年 月 日”日期栏的地税发票;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原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番禺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和原花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 三、业户已领购上述发票到期限届满仍未用完的,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番禺区、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清理核销。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超期开具或接受上述发票,否则,地方税务 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或第39条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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