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事宜的批复[全文失效] 川地税函[2002]290号 2002-09-13 税屋提示——
1.依据川地税发[2010]3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3项废止。
你公司《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事宜的报告》(川移司[2002]10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司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后的有关纳税事宜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司已于二00二年八月八日办理了外商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于八月二十八日输了外商独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为了支持你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你公司从二00二年八月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其市、州公司从当地办理相关证照之次月起按外商企业政策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现行有关规定,你公司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后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国税发[1994]38号)和(川府办[2002]26号)文件规定,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字[1987]206号),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3、[条款废止]根据《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你公司设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分公司,其城市房地产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片、铭征及时限,由自治州、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公司本部及设在我省其他地区的分公司,三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与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信息网商的结算方式取得收入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可按(川地税函[2000]158号)批复规定执行。 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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