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函[1999]130号 1999-06-2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1999]26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自行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新的退税率文库。 二、[条款废止]丝落绵、精梳绵、娟丝的退税率调整为13%;机动船舶用的锚链的退税率调整为17%。以上调整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及时予以结算补退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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