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36号 2009-05-0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五)条提出的“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减免税审批按照“辽地税发[2008]11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通知》第(三十四)条提出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不包括国家限制性行业(如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娱乐业、房地产等),减免税审批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税的期限自审批之日起2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减免税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按照“辽地税发[2006]1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备案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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