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3]61号 2003-07-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为纳税人营造和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纳税申报环境和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规定,市局决定从2003年8月1日起,改进和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管理工作流程,归并“抄报税”和“纳税申报”服务窗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推行“一窗式”管理。为使该项工作如期顺利地进行,现将《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及时将《通告》分发给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在办税服务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大力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通告》的印制由各分局自行落实。 附件: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28日 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为纳税人营造更为便捷的纳税申报环境,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将优化申报程序,归并“抄报税”和“纳税申报”服务窗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一窗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8月1日起,本市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窗式”征收管理窗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一窗式”管理。 二、在申报征收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携带金税IC卡和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窗口同时办理“抄报税”和“纳税申报”业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按规定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底,通过认证的抵扣联在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得申报抵扣。 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的税额≥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进项发票总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1日至月底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申报的防伪税控开具的销项发票总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的税额。 六、凡不符合上述四、五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将向纳税人当场发出《纳税申报异常通知书》,纳税人必须在3天内到主管税务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主管税务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后,将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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