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6]3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次材原木加工切成的木片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0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利用次小薪材木段加工切成的木片,不属注释中"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次材原木加工切成的木片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6]302号      1996-07-0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廉江市木片公司来信反映该公司以外购次小薪材木段为原料,加工切成的木片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省局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利用次小薪材木段加工切成的木片,不属注释中"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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