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次材原木加工切成的木片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6]302号 1996-07-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廉江市木片公司来信反映该公司以外购次小薪材木段为原料,加工切成的木片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省局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利用次小薪材木段加工切成的木片,不属注释中"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