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5]10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21
摘要: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注释所列农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一般纳税人外购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释所列农产品,可按10%计算扣除税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5]104号               1995-9-2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注释所列农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一般纳税人外购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释所列农产品,可按10%计算扣除税金。

  二、按总局国税明电[1995]44号通知要求,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辽税一[1994]9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9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