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5]104号 1995-9-2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注释所列农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一般纳税人外购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释所列农产品,可按10%计算扣除税金。 二、按总局国税明电[1995]44号通知要求,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辽税一[1994]9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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