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03]4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27
摘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冀财税[2003]48号            2003-8-27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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