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90号 1998-10-29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跨省、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径自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并抄送我局备案; 二、本省内跨市经营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本市内跨区经营的,由市内审批;区内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属征收分局或区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为保证深圳经济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新设立在深圳市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第六条规定暂不作变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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