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8]4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0-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90号            1998-10-29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跨省、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径自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并抄送我局备案;

  二、本省内跨市经营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本市内跨区经营的,由市内审批;区内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属征收分局或区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为保证深圳经济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新设立在深圳市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第六条规定暂不作变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8]127号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