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6]28号 2006-02-23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2月23日 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过程中,根据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辅以必要的其它信息,通过设置相关指标,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数理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在出口货物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的方法。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对象为出口企业,包括外(工)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本着“科学合理、因地制宜、人机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全省推广应用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按期(月、季)使用计算机进行预警管理。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分级实施,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预警软件的开发、修改,确定指标,定期发布峰值以及查询和监控预警分析结果;市州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根据省局发布的信息,具体确定本辖区内的峰值,组织和监督预警系统的实施;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疑点筛选、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工作,移交涉嫌骗税线索;基层国税分局(所、科)(以下简称基层国税分局)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承担约谈、实地核查事宜。 第二章 预警指标设置 第七条 预警指标是事先确定的考核出口企业情况的项目。综合反映企业各方面情况的多个指标集合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省局根据出口企业行业特点和预警需要制定。 第八条 按照出口企业的类型,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生产企业指标、外贸企业指标(详见附件一)。 (一)基本指标(八项) 法人代表及企业人员、生产能力、主要产品、资金情况、退税账户、纳税人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报关地与进货地是否一致。 (二)生产企业指标(九项) 外销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原材料投入产出率、动力耗用比、工资产量比、运输费用收入比、税负率、退免税结构、出口退税申报率。 (三)外(工)贸企业指标(四项) 销售毛利率、外销收入增长率、出口退税申报率、换汇成本。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过程中,企业具体适用何种指标,由市州局选择。指标的选择要适当,能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反映企业的情况,以满足预警的要求。 第三章 峰值管理 第十条 预警指标使用数据来表示的区间值,称峰值。预警分析过程中,指标超出峰值范围的即为异常。 第十一条 省局根据全省企业调查的情况,定期发布峰值,原则上一年发布一次。 市州局可根据本地情况,在省局发布的峰值区间内,具体确定本区域内行业、企业的峰值。 第四章 预警流程 第十二条 预警流程包括信息采集、疑点筛选、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五个环节。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是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的基础。主要内容是收集出口企业组成要素,生产经营、税收申报等各类信息,为预警分析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由税收管理员负责,主要围绕预警指标进行。信息采集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企业和商务、海关、外汇等部门。采集的方式主要是计算机导入。 信息采集按月进行,每月15日之前,提交县(市、区)局税政部门进行预警分析。 第十五条 疑点筛选。疑点筛选是预警系统根据采集的信息,对照既定指标的常规数据,计算机自动评估企业退(免)税情况有无异常的过程。 第十六条 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对计算机筛选出的疑点,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案头分析人员针对疑点,根据工作经验及平时掌握的本地、行业及企业的情况,研究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 案头分析限2日内完成,并按要求在预警系统中提交分析报告(见附件二)。疑点排除的,将结果提交退免税审核。 第十七条 约谈举证。经案头分析仍未排除疑点的,由县(市、区)局税政部门会同基层国税分局组织2人以上对出口企业进行约谈。 约谈举证限2日内完成。约谈前要拟定具体内容,并通知企业携带相关资料。约谈要有笔录,事后形成正式文书,经出口企业签字认可,并提交约谈举证分析报告(见附件三)。经约谈举证疑点排除的,将结果提交退免税审核。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经约谈举证不能排除疑点的,由县(市、区)局组织2人以上对疑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必须到企业实地进行,重点是查看经营场所,了解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务资料,核点出口货物。 实地核查应于月末(季末)22日前完成,提交核查报告(见附件四)。经核查疑点排除的,办理退免税审核。仍不能排除疑点的,不进行退免税审核,由县(市、区)局税政部门移交同级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稽查部门受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县(市、区)局税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的管理,明确专人做好预警工作,将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预警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开展对预警系统管理情况的检查。对预警管理不认真、不负责,造成骗税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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