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8]1号 2008-01-0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上述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12366.gov.cn)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下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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