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655号 2002-11-1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请示的批复》(粤国税发[2002]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扩大审批权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装修费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授权审批的问题 内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如弥补亏损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度起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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